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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1: "" 根據第5/2014號行政法規《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,開展新一輪收集意見。 註2: 自2020年起發出之規劃條件圖,於其有效期內將同時顯示“規劃條件圖”、“草案”、“草案說明”及“公眾意見”。